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521民初1025号
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金博城1号楼16层021605号。
法定代表人:冯成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吕炳坤,山西碧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与被告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峪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吕炳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峪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人畜吃水打井工程款180596.7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1日,原告经过公开招标后与被告签订了《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人畜饮水打井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南峪村打饮水井一眼,工程期限为30天,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工程总金额为180596.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相关图纸要求给被告南峪村打了机井一眼,完成了工程。2015年底,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将相关手续报沁水县十里乡经管站记入南峪村的账。但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拖延。
被告南峪村委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1日,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人畜饮水打井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南峪村新打饮水井一眼,工期30天,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工程总金额为180596.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该工程施工,2015年11月2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80506.7元,被告将该笔款记入南峪村往来账的应付账,记账金额为180506.7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南峪村委与原告东信公司签订打井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东信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已验收、结算,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180506.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并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50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计1956元,由被告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