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
委托代理人**,吕炳坤,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8050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521执3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提示: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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