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0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祖龙,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丁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西路6号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志,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北京丁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4层4.3-8中海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丁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07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丁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240000元。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丁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