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婺源县交通运输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30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界和,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界和,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才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4014799204T。
法定代表人:王炳琴,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东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67462051U。
法定代表人:董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
负责人:何前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元,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婺源县交通运输局、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计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健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