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执13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执行人: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67462051U。
法定代表人:董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婺源县许村镇洙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2019)赣1130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婺源农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18内存款100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婺源农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18内存款100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铭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