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婺源县交通运输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30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才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4014799204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6746205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婺源县交通运输局、婺源县兴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婺源县大鄣山乡菊径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计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