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兵,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下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先兵、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1元,由***负担。
审判员胡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