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195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尉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钟坝街**。

法定代表人:谢娟,执行董事。

被告:***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迎宾大道原玉泉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阚兴国。

被告: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

法定代表人: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川1421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追加***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