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异22号
案外人崔志安,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住民权县。
案外人石金良,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住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05C282C。
法定代表人程丕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09266281
法定代表人赵来原,职务: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志安、石金良对本院查封位于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后排南第1、2栋钢结构厂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2年12月13日,案外人承包施工了冯广平承包的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五栋厂房。合同约定厂房建筑面积17500平方米,每平方465元(包括工、包料垫资施工)。最后结算按实际施工厂房面积计算。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冯广平为了保证厂房钢结构质量,原材料由他指定他本单位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购进并加工,并让案外人预付材料款55万元汇给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后续钢结构材料根据制作进度在进行支付。合同签订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汇款到冯广平指定他公司账户中。施工中共垫付给资金5300000元左右。厂房验收合格三个月后,冯广平称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和他们结算也没有钱支付给他,所以也没法给案外人结算和付钱。并让案外人等他们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执行后在付给案外人。冯广平以他单位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对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通过法院执行,法院没有执行到款项,冯广平也无法支付给案外人工程款项。后经冯广平多次找人协商,愿将法院拍卖执行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1、2、3、4栋抵偿给案外人,用于抵偿冯广平所欠案外人的工程款。案外人当时不同意,厂房无法变现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偿还其他材料费。最后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同意接收厂房。案外人经与冯广平算账,案外人为冯广平承建的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五栋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8107.1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每平方465元,总计款为8419801.5元。案外人已收到冯广平(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付款5252801元(含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费120000元),冯广平还欠下案外人工程款3167000元及利息2340000元2018年11月10日案外人与冯广平签订了用厂房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书》,冯广平将通过法院拍卖执行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4栋厂房(1、2、3、4栋)移交给了案外人(包括法院判决书和执行裁定手续)。案外人接收后,已经将厂房租赁给他人经营使用至今。现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2.购料汇款及施工押金复印件一份。3.购原料及发放部分农民工工资复印件一份。4.结算单复印件一份。5.《协议书》复印件一份。6.《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7.法院判决和法院执行手续及厂房四栋复印件一份8.《抵债房产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后西排南第1栋第2栋钢结构厂房。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冯广平于2020年1月对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后西排南第1栋第2栋钢结构厂房主张所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豫1402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冯广平的异议请求。冯广平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经本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均驳回冯广平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民权县人民法院在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案中,作出(2018)豫1421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将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办公楼后四栋钢结构厂房(不含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抵给了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该涉案厂房的所有权属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冯广平对查封房产主张所有权要求排除执行经过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并未得到支持。因此案件人依据其与冯广平签订的《协议书》主张排除对查封房产的执行,也不能得到支持。所以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崔志安、石金良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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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仵胜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