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05C282C。
法定代表人:程丕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09266281。
法定代表人:赵来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02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案外人崔志安、石金良对本院查封民权县顺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以物抵债给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办公楼后四楼钢结构厂西排南第一栋、第二栋,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崔志安、石金良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