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2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谦,商丘市营销协会推荐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谦,商丘市营销协会推荐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05C282C。
法定代表人:程丕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09266281。
法定代表人:赵新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冯广平,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生,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商丘市香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广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王颖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