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隆城源园艺有限公司、常州隆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1320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隆城源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刘浩乡刘浩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常州隆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3号-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隆城源园艺有限公司、常州隆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计192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9元,由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