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

海安新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295号
原告:海安新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长江东路**-25。
法定代表人:缪荣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京锋,总经理。
被告: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政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李维贤,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刘孟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柯金富,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海安新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柯金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为此于2020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安新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亚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