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昊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振德里8-30-4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方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1号楼10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市昊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方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昊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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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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