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3443号
原告: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