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2民初21755号 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8505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城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万达城公司向方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80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万达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7日,万达城公司签发给方圆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4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7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84、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92、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05、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13、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21、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30、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48、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5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64、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72、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901、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93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4206,每**票金额均为200000元,14**票票据金额总计为2800000元,每**票到期日均为2023年8月16日,方圆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万达城公司提示付款时,万达城公司拒绝付款。方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达城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17日,万达城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方圆公司签发了1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7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84、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792、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05、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13、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21、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30、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48、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5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64、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872、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901、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3936、230245103773820220817317624206,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收款人均为方圆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23年8月16日,票据均记载可转让,承兑信息处记载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到期后,方圆公司提示付款均被拒付,现票据状态均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除14张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外,方圆公司另提交与万达城公司签订的《中国济南市历城区济南万达项目D11地块幕墙工程合同文件》一份、发票一份,证实其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了该汇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诉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由出票人万达城公司签发,票据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有效票据。票据到期后,方圆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承兑万达城公司清偿票据款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方圆公司要求万达城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80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