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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6577号 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某某集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某某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某某集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某某集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某某集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某某集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