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汇鑫路46号方圆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02月13日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诉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