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汇鑫路46号方圆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02月13日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诉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