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德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德建设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久吉锌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8号8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德建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应当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8号8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曾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