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德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德建设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久吉锌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8号8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德建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应当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8号8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曾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