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23357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组织机构代码5895662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德建设公司)申请执行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