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3097号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德桂,董事长。
被告:***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
法定代表人:康振明,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玉萍
书记员陈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