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3097号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德桂,董事长。

被告:***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

法定代表人:康振明,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玉萍

书记员陈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