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1112号
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