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4601号
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4幢2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17468329。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然,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宣庄户村中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3984244Y。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称由于双方已经私下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丽丽
审 判 员 刘蓉蓉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若欣
书 记 员 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