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欧柏利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44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欧柏利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法定代表人:丁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欧柏利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款1188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