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1111号
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17468329。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6153717N。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茂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