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778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霞,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锦州嘉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阚嘉豪。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锦州嘉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