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项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4民初571号

原告: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金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073248840R。

法定代表人:周晖,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凤,女,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渭田镇***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24ME1027636F。

法定代表人:廖建,男,该村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计1907元,由福建省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永兴

书记员熊爱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