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890号
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满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