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893号
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满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北京京电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