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8427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北京利元鸿祥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7号楼7层0717。
法定代表人:田宝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58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俭良,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元鸿祥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申 家 杰
二○二二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