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24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
被执行人: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2-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751578851。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现住北京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松岛菱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如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