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财保100号-1
申请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申请人: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楼****
法定代表人:刘娜,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0万元;冻结北京中安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新阳昊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股权,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大众牌汽车一辆。
二、冻结北京中安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新阳昊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五十万元的股权。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雅晴
后附告知书
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