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2175号
原告: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计4573元,由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有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苗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