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庚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民初1838号

原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原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