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大连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乡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108室)。
法定代表人:邵永,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