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5397号
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