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5397号 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