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智地哥谭1幢14层16号。
被申请保全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2栋5单元7层15号。
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3437民初8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成都锦泰瑞鑫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帐号:5105××××1052)存款7000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查询被保全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建行开户信息。对被保全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成都锦泰瑞鑫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帐号:5105××××1052)存款700000.00元委托成都青羊区法院查封,成都青羊区法院回复我院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暂无法办理事项委托。我院也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前往成都现场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可实施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卫东
审判员  魏纯俊
审判员  赵天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