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2栋5单元7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良艳,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智地哥谭1幢1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何道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罗林,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7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考虑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22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成都锦鑫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宇晗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