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执保46号
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智地哥谭1幢1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8160J。
法定代表人:何道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双,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89233636。
本院在审理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江中心支公司)的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作出(2022)渝0237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XXX账XXX中的存款XXX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请暂停支付,超出部分或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有办理该续行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并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该院执行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记员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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