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2914号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44777H。
法定代表人:龚双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智地哥谭1幢1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8160J。
法定代表人:何道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益兴,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黄艳平,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罗小江,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易前军,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陈光平,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成沥青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圣大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四川圣大建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经本院审查后,依法追加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2022年8月15日,本院依职权追加陈光平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成沥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被告四川圣大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第三人何益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陈光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成沥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圣大建司立即支付交成沥青公司工程款43.24965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3.24965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圣大建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四川圣大建司与巫山县三峡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施工合同》,四川圣大建司承包了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的工程项目。2017年1月1日,交成沥青公司与四川圣大建司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四川圣大建司将“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及透层油交由交成沥青公司施工,工程地点在巫山县曲尺乡曲尺村。《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第4条第2项约定“本工程沥青砼铺筑面积以(㎡)为单位作为结算依据”案涉工程总工程量21600㎡,工程单价为87元/㎡,案涉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87.92万元(不含税价);第6条付款方式约定:签订协议后,四川圣大建司预付50万元工程进场费……路面铺筑完之日甲方在10日内支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余款在90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交成沥青公司;第6条约定:若四川圣大建司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款项,工程余款按3%月利率支付给交成沥青公司,余额及资金利息支付日期按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交成沥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现四川圣大建司仅支付工程款147.670344万元,余款43.249656万元未支付。交成沥青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四川圣大建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并给交成沥青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川圣大建司辩称,1.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交成沥青公司应当举示相应的材料、设备、人力等证据,证明其对该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且已办理有效结算,否则不应享有工程款支付请求权;2.四川圣大建司不是案涉工程实际的权利享有者及义务承担者,应由实际施工人即本案第三人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承担相应责任,黄艳平已作出书面承诺,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3.交成沥青公司诉求金额有误,与事实不符,利息计算标准过高。
何益兴述称,本案第三人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不承担案涉合同责任;交成沥青公司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过高,计算方法有误,交成沥青公司、四川圣大建司没有约定先息后本的支付方式。
第三人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陈光平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交成沥青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乳化石油沥青、液体石油沥青、改性沥青、普通沥青混合料、改性沥青混合料、SMA混合料、OFGC混合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8月20日,陈光平挂靠四川圣大建司,承包了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由K16+000至K20+000,长约4km)工程。
陈光平并未对该工程进行施工,而是转包给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实施。
2017年1月1日,以四川圣大建司为甲方,交成沥青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将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及透层油委托乙方施工作业,双方经现场踏看并友好磋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二、工程地点:巫山县曲尺乡曲尺村三、工程量:新铺筑路面积21600㎡。四、本工程计量办法:1、乙方按甲方要求铺筑的沥青混凝土型号、厚度将沥青砼热料搅拌,同时人工配合摊铺机、压路机铺筑成型。2、本工程沥青砼铺筑面积以(㎡)为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五、工程单价:路面工程铺筑上面层型沥青混凝土(AC-13),厚度为4㎝,下面层型沥青混凝土(AC-20C),厚度为6㎝,合计单价87.00元,含透层油及沾层油、摊铺。总面积21600.00㎡,单价87.00元/㎡,总金额小写:18792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不含税价)六、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预付伍拾万元整工程进场费,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每月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生活费,燃油费及停工料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按每天补偿乙方的误工费、生活费、设备费/万元。路面铺筑完成之日甲方在10日内支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余款在90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若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款项,工程余款按3%月利率支付给乙方。余额及资金利息支付日期按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交成沥青公司即按约定组织施工。
2017年1月25日,四川圣大建司预付工程款50万元。
同日,四川圣大建司再次支付工程款37.9万元。
2017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
2017年12月25日,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至大溪乡龙头山码头移民迁复建改扩建工程五标段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2月25日,四川圣大建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
2020年11月27日,四川圣大建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
另查明,2022年7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7%。
本院认为,交成沥青公司与四川圣大建司签订的《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因交成沥青公司无相应资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沥青砼铺筑工程竣工后,并经验收合格,四川圣大建司应当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是2017年11月30日,按照约定,四川圣大建司应在10日内即2017年12月1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70%即131.544万元;余款56.376万元应在90个工作日即2018年4月12日内付清。
四川圣大建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可按交成沥青公司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交成沥青公司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交成沥青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对导致《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无效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对四川圣大建司逾期支付的款项,在履行顺序上优先支付工程款本金。
按照上列方法计算,截止2020年11月27日,四川圣大建司尚欠交成沥青公司工程款25.02万元,2020年11月26日以前的资金占用损失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逾期支付工程款43.644万元,资金占用损失为0.3362万元(43.644万元×3.7%÷365天×76天);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逾期支付工程款40.02万元,资金占用损失为3.8905万元(40.02万元×3.7%÷365天×959天)。合计资金占用损失4.2267万元。
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以四川圣大建司的名义与交成沥青公司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合同》,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四川圣大建司承担,何益兴、黄艳平、罗小江、易前军不应承担责任。陈光平未实施案涉工程,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交成沥青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25.0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2020年11月26日以前的资金占用损失为4.2267万元;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0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7788万元,减半收取计0.3894万元,由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交成沥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0.0934万元,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0.29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进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叶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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