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39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道双。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