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39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道双。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