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5民初6607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对原告四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川1825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川1825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二行及第18页正数第五行中的“该判决于2023年7月5日生效”补正为“该判决于2023年7月4日生效”;第19页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以及以4696890元为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从2023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补正为“.....;以及以4696890元为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从202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