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1743号
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矿头路尾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2984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6号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071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