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071XJ。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6号24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6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