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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破申11号
申请人: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学士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书颖。
本院在执行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被执行人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同意,将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7日在桐庐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现股东为吕书颖、章文。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安装:风力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水力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各类起重设备、港口机械、混凝土机械、厂房附属设备、行车及行车配件,发电站附属设备、金属闸门及其它类结构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截止2021年5月底,本院立案执行的以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19件未执行到位,未履行标的金额达3280余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杰
审判员俞明荣
审判员倪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