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59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牡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大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张家港市牡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9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牡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牡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