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11380号
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04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珠江工业园浦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
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