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原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4198号
原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作出和解承诺、提出各类申请、代签代收各类文书。
被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宇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柏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永奇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