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2133号
原告:南京全友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403-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珠江工业园浦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
原告南京全友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20年4月29日,原告南京全友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全友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为182元,由原告南京全友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