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5817号
原告:扬州鸿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赵庄组。
法定代表人:陆玉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友君,扬州市邗江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云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鸿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鸿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鸿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鸿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并申请撤诉,根据原告申请,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 静